赵义厚律师
湖南正泰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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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德市武陵区下南门常德宾馆九楼
赵义厚律师,常德合同房地产律师,现执业于湖南正泰律师事务所,严格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秉承诚信、谨慎、勤勉、高效的执业理念,受人之托、忠人之事,最大限度地维护当事人的利益。赵义厚律师从事法律工作多年来,恪尽职守,为当事人提供快捷、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为法制建设尽了绵薄之力;在办案中不畏权贵、据理力争、维权护法,受到当事人和法院的高度认可和评价。
一、民法典中房屋买卖须符合哪些条件
民法典规定,房屋买卖是属于民事法律行为,需要符合的条件包括当事人有民事行为能力、真实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和公序良俗。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三条;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意思表示真实;
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第二百零九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二、商品房现售需要具备的条件有哪些
现售商品房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具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这个条件主要为了确保现售商品房房地产开发企业的主体资格合法。
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主要为了确保现售商品房的用地合法。
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主要为了确保现售商品房规划、建设手续合法。
已通过竣工验收。主要为了确保现售商品房符合工程建设质量标准。
拆迁安置已经落实。主要为了保障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
供水、供电、供热、燃气、通讯等配套基础设施具备交付使用条件,其他配套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具备交付使用条件或者已确定施工进度和交付日期。主要为了确保现售商品房达到基本使用条件。
物业服务方案已经落实。主要为了避免商品房销售后产生纠纷,同时物业服务也是买受人决定是否购买商品房的因素之一。
房地产开发企业现售商品房时应完成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也就是得取得常说的大确权或者叫大证。
一、民法典中办房屋买卖需哪些材料
民法典对办房屋买卖需哪些材料没有规定,而在实践中,房屋买卖需要的材料包括房屋买卖合同、房屋产权证明、税费完税证明等。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第三十八条;申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的,应当根据不同情况,提交下列材料:
不动产权属证书;
买卖、互换、赠与合同;
继承或者受遗赠的材料;
分割、合并协议;
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生效的法律文书;
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或者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相关税费缴纳凭证;
其他必要材料。
不动产买卖合同依法应当备案的,申请人申请登记时须提交经备案的买卖合同。
二、什么样的商品房不能过户
有些交易方式是不合法的,有些交易不被房屋交易管理部门批准。举例来说:
1、刚签完合同未入住的、签完合同已入住、贷款支付房款的、未办房产证的这些情况下买卖双方签订的合同是无效合同;
2、卖方贷款买房,房产证已办理,但抵押未解除,卖方自己无力一次性清偿银行贷款,不能解除银行对房屋产权的抵押,因此也不能办理过户;
3、买方欲通过贷款买房,但卖方也是通过贷款买的房,未还清银行贷款,房屋正处在抵押状态,无法办理过户,买方也无法申请贷款,通过同一家银行转按揭的方式卖方的贷款银行又不同意,又没有中介机构或其它的银行提供其它方式的转按揭,这种情况也办不了过户手续。根据市场需求,针对类似于第三种情况,一些大的房屋中介机构或股份制银行提供一种跨行转按揭业务,以利于买卖双方的交易能顺利进行。
通过上述分析可以知道,民法典对办房屋买卖需哪些材料没有规定。而房屋买卖交易要过户的,房屋过户时需要的材料包括房屋买卖合同、房屋产权证明、当事人身份证明等材料。如果需要法律方面的帮助,读者可以到进行咨询。
一、民法典中开发商无证销售是否可以退房
民法典规定,开发商无证销售房屋,造成购房者不能办理房屋产权登记的,购房者可能申请解除购房合同,然后退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六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第五百六十六条;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请求赔偿损失。
合同因违约解除的,解除权人可以请求违约方承担违约,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主合同解除后,担保人对债务人应当承担的民事仍应当承担担保,但是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二、购买商品房可双倍赔偿的情形
1、合同订立后——《商品房买卖合同解释》第8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无法取得房屋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
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未告知买受人又将该房屋抵押给第三人;
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又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
2、合同订立时——《商品房买卖合同解释》第9条规定,出卖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房款一倍的赔偿:
故意隐瞒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事实或者提供虚假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
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抵押的事实;
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出卖给第三人或者为拆迁补偿安置房屋的事实。
3、交房阶段——《商品房买卖合同解释》第14条规定,出卖人交付使用的房屋套内建筑面积或者建筑面积与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面积不符,合同有约定,按照约定处理;合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以下原则处理:
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按照合同约定的价格据实结算,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的,不予支持;
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的,应予支持。买受人同意继续履行合同,房屋实际面积大于合同约定面积的,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部分的房价款由买受人按照约定的价格补足,面积误差比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承担,所有权归买受人;房屋实际面积小于合同约定面积的,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部分的房价款及利息由出卖人返还买受人,面积误差比超过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双倍返还买受人。